1.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工程协调会、例会的召集人、参加单位、会议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内容,旨在规范各种会议管理,以便更好地协调工程建设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中有关的各种工程协调会。
3.责任会议召集单位:负责通知、主持各种会议,编写会议纪要,并按各文件资料有关要求发放参加单位。会议参加单位:负责按要求参加相应会议,并准备好有关资料。各单位依据其内部的管理规定负责进行收、发文管理工作,并履行各自职责。
4.规定
4.1定义工程协调会是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召集召开或各承包商要求召开的定期、不定期会议。会议的议题并不局限于各会议规定的内容,可依据各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议题的增添。
4.1.1有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因客观原因不能与会的人员必须向组织会议的部门请假,否则按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2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协调会
4.2.1该会议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并由建设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主持;各施工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及监理公司、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主任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4.2.2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或应各施工承包商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地点会前商定。
4.2.3该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调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与施工承包商在执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重大问题。
4.2.4该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按发文管理工作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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