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和评价要求
一、一般规定
1、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包括对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价。
2、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各分项工程中原材料复验及砂浆、混凝土试块的检验数量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3、墙体材料: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内墙填充墙禁止使用孔洞率低于35%的非承重空心砖;各类建筑±0.00以上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砌体。
4、禁止使用氯盐类、高碱类混凝土外加剂。
二、质量指标
1、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等,回填分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查数量和结果符合规范规定,并有试验报告。
2、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规范规定,并有桩位测量记录图。
3、地下防水工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无明显裂缝,裂缝宽度不大于0.2mm,且不渗水。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每500㎡裂缝数量不多于一条,满足抗渗和混凝土耐久性要求;Ⅰ级防水等级的地下工程,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4、混凝土标养、同条件养护试块、砂浆试块的强度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钢结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相关检测,结果合格。
7、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查不得缺项或不合格。
三、抽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不少于3层,高层建筑不少于4层,各层检测不少于5点。
2、检测位置:在检测前由检查人员在施工图上随机确定,其中底层和顶层必须有检测点。
3、混凝土强度:在检查小组检查的楼层中任选一层,对其中的五个构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用回弹法进行检测,回弹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砖混结构砌体砂浆饱满度:在检查组指定的三个楼层上,毎个楼层随机抽取一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1、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内容或项目有缺项、漏项、无法弥补,或弄虚作假不能反映工程真实情况。
2、混凝土标养试块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砂浆强度评定不合格。
3、单桩承载力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
4、桩基工程的检测,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的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
5、砌体留置直槎或水平灰缝厚度小于5mm或抽查的房间透亮。
6、多空砖、空心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墙体表面留凿水平槽。
7、砖混结构砌体马牙槎未按规范要求设置。
8、将质量不合格或产品等级不符合要求的砌体材料用于砌体工程或将有裂缝的砌块面砌于外墙的墙面。
9、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90%。
10、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小于80%。
11、混凝土楼板厚度实测合格率小于90%。
12、楼面层高及混凝土结构轴线位置,混凝土结构每层垂直度实测偏差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
13、吊车梁或吊车桁架下挠 。
14、工程自开工起至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报及评选方法
1、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申报时填写表一《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优质结构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由施工单位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3、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表二《优质结构工程基本条件检查表》中的基本条件,对其实体质量、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表三《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表》、表四《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表五《优质结构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表》的要求做好记录,最后按表六《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表》进行评分,其项目得分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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