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

发布时间:2018-01-09 来源:本站

       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并于201811号开始实施,可谓是给很多企业当头棒喝,不找招标代理企业深受其害,但对于个人执业及招标企业来说可谓是形式一偏大好,不再受招标代理企业的,做事节省了一大笔开支。相关建筑部门随即颁布将不合理的“招标人资格要求”不再进行设置,个人执业发展一片大好!

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

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新政策、新规定、新文件纷纷出台,招投标新政中,有很多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限定内容,一些招标人惯用的资格要求不可以再设置了,具体如下:

能否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际上是不可以。除涉及行政许可外,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因此应当以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为准。

拓展:超范围经营是否会影响其履约吗?经营范围除涉及其他行政许可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一种告知性备案许可,因此在投标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时期内经过一定程序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且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

能否限定经营年限,住建部明确说明,不可以。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设定经营年限要求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财政部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能否限定注册资本?严格杜绝,绝对不行。201431日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部分企业为装门面,认为反正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这样对外有面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采购也对此作了严格限制,财政部87号令明文禁止。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能否限定人员资格?这个需要看法定要求,不同的通知,对于人员资格的限定也是不同的。人员能力审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得不指出,在设定人员资格条件时不得超出法定资格条件。

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

能否要求独立法人,不能。招标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对于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还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要求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是对投标人组织形式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哪些资格要求可以设?以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1、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

2、企业类似业绩;

3、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4、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指标(针对货物采购类);

5、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

6、法律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

以上便是鲁班建业通对住建政策: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不合理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在设置!的解读。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对于个人执业来说既是发展也是挑战,这意味着如果个人能力不够,将不会再有重要资格,个人能力将会得到最大展现,对于能力强的人,应抓紧发展机遇,对于资格稍弱的,要努力提升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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