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坚持政府投资和承包者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承包者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的运行、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南北两山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应当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两山上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两山上水工程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加强两山上水工程管护,保证两山上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在调蓄水池、水库周围设置防护栏,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委派专人管护泵房、配电室。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县(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调蓄水池、水库、泵房、配电室的;
(二)擅自在上水工程管道、水池、渠堤等设施上设闸分水、扒口取水或设泵抽水的;
(三)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工程改造、维修和抢险处理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两山上水工程设备器材。
第十六条 依法划定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及其他危害两山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者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两山上水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赔偿。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两山上水工程及附属设施,打击破坏和盗窃两山上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两山绿化实行节水灌溉,禁止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 两山绿化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者用水应当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单位的用水。
第二十三条 各绿化承包者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按方收费,按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
第二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两山上水工程水价由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七条 绿化灌溉水费遵循“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暂无能力支付水费的承包者,政府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两山林业管理站管理林区的水费实行政府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度向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者公布。
收缴的水费用于列支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周边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事业单位收缴的水费应当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灌溉不达标或无故不灌溉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干扰上水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水管人员,情节较轻的,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水系”指南北两山绿化中按区域设计建设的主干上水工程,一个水系由若干个泵站组成。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1999年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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