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建设局同意。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收到自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发生严重破损、脱落或者褪色致使与原设计方案色差明显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色彩和材质应当与该建筑的色彩和材质相协调,其监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装饰装修活动,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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