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27 来源:本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两个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桥梁工程等,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专业工程中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发包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四、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同时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及总承包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招标,专业分包招标结束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应经过评审中心的评审。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工程总承包投标时予以事先明确,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交他人施工的,属于转包行为。

 六、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别应明确总承包企业单位和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单位的责任,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由总承包企业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其管理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向总承包企业交纳总承包服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

 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专业承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企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七、项目招标发包时,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资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资质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招标人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有多种资质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时,应分别满足相应总承包和各专业承包的资质标准要求,不得拒绝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不得利用联合体招标方式降低资质标准、规避资质要求。

八、承发包双方在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合同中应明确所包含的专业工程内容和范围,列明总承包合同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和变更的,应在签定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补充或变更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商品砼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合同以及由业主单独发包或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送当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对项目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采购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合价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并进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合同总价内。项目业主不得将其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分离在施工合同以外。

九、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在招标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招标监督机构对工程招标行为和标段划分要严格监督,对违规招标发包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备案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对擅自施工或与施工许可内容不相符合的工程,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要严格按照竣工验收备案要求按照查验施工许可的内容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相关监督部门,发现违规招标发包、擅自施工、与施工许可内容不相符合及存在其它违法施工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违法施工行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应依法处罚并记记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十、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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