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发[201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建行规〔2019〕1号)精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全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扶持晋升特级、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资质企业政府奖励200万元,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晋升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20万元,增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1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综合类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奖励30万元。加快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钢结构、智能化、消防、环保等专业方向发展,拓宽专业覆盖面,尽快形成一批“高、精、专”企业。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优秀企业落户。凡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市的,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企业执业人员新晋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从市外新引进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本企业注册且签订劳动合同5年以上,任职满1年的,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上予以倾斜,加大对建筑行业中、高级技术职称申报指导,提高通过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凡企业信誉好(省诚信一体化监管平台未有不良行为的),且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授予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奖;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授予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奖;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授予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奖(产值以统计部门认定数据为准)。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我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载明上述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创先争优。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调动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积极性。对创优质工程的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给予奖励。其中,创“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天府杯”金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天府杯”银奖、“蜀安杯”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创优质工程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限2人以下)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励及评定职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奖励以企业获得最高奖励为准,不累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六)对纳入内江市“四上”建筑企业的1名统计人员给予200元/月补助,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七)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内江高新区建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引导装配式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对认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分别获得国家、省建筑产业化基地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装配率在40%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业主1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装配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标准,给予项目业主2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评奖评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八)加大本地绿色建材实施力度。积极推行本地绿色(节能)建材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对于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15%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一星级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三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鼓励项目业主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材,优先选择本地绿色建材标识产品。单项产品年采购量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纳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奖励给购货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九)凡PPP项目当中有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合作,进行联合体投标,同等条件下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考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
(十)民营投资项目使用我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产值5000万元以上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投资企业15万元;当年完成建筑产值1亿元以上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投资企业3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200万元。
民营投资项目使用我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政策。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30%,工程主体完工时再交40%,竣工验收前全部交清,且享受建设单位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免缴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
(十一)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建筑产值1亿元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10万元;每增加建筑产值2亿元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
(十二)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国外市场。在上一年基础上,每增加市外建筑产值5000万元以上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10万元;每增加市外建筑产值1亿元以上并依法完清税收,奖励20万元。依此类推,最高奖励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局,市税务局〕
四、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券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内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要向对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确保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依法缩短审计时间。
规范保证金收取范围和形式。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现金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不得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无投诉的情形下,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设单位可以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形的,在接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凡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且连续五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企业,在内江市区域内可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该企业承建的项目不再单独缴纳;我市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在内江市区域内可以不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改进施工现场人员证书核验及“锁证”方式。逐步改变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行为。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信息系统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锁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
(十五)成立市建筑企业法律政策咨询团。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选调专业法律人员组建内江市建筑企业法律政策咨询团,为建筑企业涉法涉诉问题及时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
(十六)探索招投标改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或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建立专题协商会议机制。在项目立项时,通过专题协商会议确定为“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采用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由项目业主在所有进入我市中小型项目承包商名录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承包商中随机选择。专题协商会议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小型项目承包商名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
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通过新成立、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对其使用管理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符合资质条件下,可由其自行承担施工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审计局)
六、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督促和绩效考核机制
(十七)加强建筑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建筑企业的入库申报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建筑业现状。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政府,并纳入年度考核,加强对目标执行的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其它
(十八)以上第(一)至第(八)条提及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予以保障;第(十)至第(十二)条提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并由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留成部分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十九)受奖励的企业5年内办理外迁手续,企业奖励应收回;受奖励的个人3年内办理注册变更,个人奖励应收回。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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