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内江市市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1日
内江市市中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力量常态建设经费保障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6〕2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市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内江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程序和权限。
(一)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将工程纳入抢险救灾范围先进行甄别,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确定;
(二)跨区(市、县)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本级估算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估算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级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安监、应急和住建、交运、水务、国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审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承建单位资质、项目工期、结算下浮率、计价原则等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取费限额: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和《关于放开建设项目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收费标准根据项目勘察任务情况参照该文件计算出标准收费后下浮20%以上。设计费用根据项目财政评审金额参照该文件计算出标准收费后下浮40%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下浮20%以上);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项目监理费用根据项目决算金额参照该文件计算出标准收费后下浮40%以上(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下浮20%以上);工程施工结算下浮率以财政评审金额按公开比选固定价下浮比例为基准,市政、房建下浮7%以上,交通、水利、国土工程和其他工程下浮8%以上。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相关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在3日内进场施工,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市上统一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中随机抽取,如随机抽取的单位不能按要求进场的,则重新抽取。
随机抽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应急、安监、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如因工程特殊,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区级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在市上尚未建立储备库之前,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产生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含3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使用储备库,也可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计价方式、计价原则、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工程结算的方式和法定依据等内容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来源,并按工程进度拨款,涉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开工后,由项目业主尽快完善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若项目完工后,尚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财政评审资料,将不再做预算控制价评审),并在工程竣工(交工或试运行期满)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及时组织资料办理工程结算,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挥抢险救灾项目实施协调等各项工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住建、交运、水务、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发改按职能职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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