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乐山市监察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乐山市水务局 乐山市农业局 乐山市林业局
乐山市商务局 乐山市审计局
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6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2.住建、交通、水务、经委、农业、林业、商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乐山高新区除外),由市中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住建部门和市中区发改部门实施监督。
3.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控制价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等进行评审认定。
4.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5.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保存开标评标资料;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乐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现场管理。
7.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严格招标投标相关操作程序
(二)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随意撤销。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
(三)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在招标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划分标段情况,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禁止通过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通过划分标段将项目化整为零而规避招标。
(四)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其编制的招标文件负责,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应使用最新版本的标准招标文件,按照规定引用、补充、细化和修改标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五)规范评标和劳务费用支付。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按程序客观、公正地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过程中,除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评标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将评标报告取出,送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检查评标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评标委员会更正,不得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检查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室。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休息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标劳务费用。
(六)执行开标评标资料统一存放规定。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资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存放管理,直到投诉期结束为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设置专用场地统一存放相关资料,实施24小时监控,确保资料安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先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所需的资料复印,进行评标结果公示,随即将所有资料统一存放。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资料存放时间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诉期届满后3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取全部存放资料。
资料统一存放期间,招标人需查阅相关资料的,可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查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应将查阅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做好查阅登记,并安排查阅人在可监控范围内查阅。若需带走或影印相关资料,必须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开标评标资料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登记。
(七)规范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三、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
(八)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市、县两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依规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九)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川府发〔2014〕56号文的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予以索赔。
(十)加强资金拨付监管。项目业主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的审查,加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十一)加强工程竣工决算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十三)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审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十五)严格工作纪律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市、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各部门对其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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