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18-04-11 来源: 新疆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处罚公示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7、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8、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9、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10、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11、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1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13、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1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5、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16、对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17、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18、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9、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的处罚

20、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1、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22、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23、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5、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26、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7、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8、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29、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30、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31、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32、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33、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3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3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6、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37、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38、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9、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40、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41、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处罚

42、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43、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4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45、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46、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47、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48、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9、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的处罚

50、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51、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52、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53、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5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55、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56、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57、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58、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59、对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60、对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6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6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6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6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65、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6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67、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68、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69、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70、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71、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72、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73、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7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75、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76、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77、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78、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79、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80、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师注册的处罚

8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82、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83、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84、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85、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86、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87、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88、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89、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的处罚

90、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91、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92、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93、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9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95、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96、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97、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98、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9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00、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01、对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102、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03、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104、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05、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06、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07、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108、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09、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10、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的处罚

111、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2、对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13、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14、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1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16、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1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18、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19、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12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21、对工程监理企业有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122、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23、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2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2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126、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127、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28、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等行为的处罚

129、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30、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31、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3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33、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34、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35、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37、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38、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139、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0、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14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42、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143、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44、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145、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146、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47、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148、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5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151、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件等行为的处罚

152、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53、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154、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155、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156、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57、对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158、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159、对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60、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1、对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以及在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16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163、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的处罚

164、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16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166、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67、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168、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69、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70、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7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172、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73、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74、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75、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处罚

176、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177、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78、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79、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80、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81、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182、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等行为的处罚

183、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84、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行为的处罚

185、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86、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87、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处罚

188、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189、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90、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9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92、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93、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94、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195、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196、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197、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198、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199、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200、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201、对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处罚

202、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20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20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等行为的处罚

205、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206、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07、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208、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及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209、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210、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21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212、对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213、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21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215、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处罚

216、对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处罚

217、对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对气源提供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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