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操作程序
政策解读
一、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是什么?
为充分利用存量住房资源,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将空置房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2008年7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对房屋出租人给予奖励政策,即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贴。2018年4月,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8〕12),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范围由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扩大到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二、哪些出租人可以申请补贴?
2008年7月1日后,出租人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租给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或2018年5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租给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且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出租期限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自持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和公租房条件家庭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补贴。
三、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补贴600元;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四、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如何申请补贴?
(一)申请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2.出租人户口簿;
3.对于住房保障系统无法查询调取的住房信息,提供出租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
4.出租人本人开立的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信息,自持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单位账号信息。
(二)核对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确认结果
经核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打印《向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盖章,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补贴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合格的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