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委发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斗争中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二、本市所有在施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三、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疫管理。一是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二是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三是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对停工工地也按上述要求实施管控。
四、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对已返津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属地防疫部门报告,按属地防疫部门要求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要严格值班值守,督促检查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区支队应将每日建筑工地人员动态信息向总队报告,由总队及时汇总全市建筑工地人员动态情况。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疫情,项目单位和各区住建委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