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住建质安函[2020]243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治理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查,以整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督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落实质量责任,增强自律意识,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水平,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含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除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检查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法规和现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情况;
(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设施环境、仪器设备、计量认证、样品管理、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检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
(五)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情况(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检测程序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台账是否规范,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和处理情况;
(六)检测机构检测管理的信息化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严格自查。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范和检查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二)严格督查。滨海新区住建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采取检测机构试验场地内业检查、盲样考核验证检测能力、施工现场追溯检测行为等方式,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抽查督查。
五、时间安排
(一)9月10日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自查。滨海新区住建委完成辖区内检测机构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9月中旬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抽调执法人员、行业专家组成检查组,随机抽取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备齐有关检测资料、原始记录和档案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抽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上报。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机构自身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
(二)滨海新区住建委要加强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强化检测过程和日常检测行为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吊销其相应的检测资质;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向全市通报检查结果。
(四)对盲样送检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给予一次补测机会,补测结果仍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项目,逾期未申请或复查未通过的,市住建委将撤回相应检测资质。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表
2020年9月9日
(联系人:张亚杰;电话:2846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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