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二、办理方式
选择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应签订《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资金监管机构将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交易双方将自有交易资金一次性存入监管账户后,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待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将自有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