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扫描文件发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厅科技与标准处 胡智慧
办公电话:0371-66069856
电子邮箱:hzh33066@163.com
附件:河南省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15日
附 件
河南省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现就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工程造价职业保险的意义
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是指承保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和过失,造成合同各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推行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有助于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环境,是工程造价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推行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有利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二、推广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投保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范围内且2021年7月1日前取得过工程造价甲级、乙级资质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地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区,2019年12月1日后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企业;
(三)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企业;
四、承保公司:企业自愿选择具有工程造价职业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投保。
五、自愿投保企业按照有关流程投保后签订责任保险合同。
六、工作措施
(一)研究探索工程造价职业保险与咨询成果质量的联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制度的引入,使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有了“兜底”保证,逐步将工程造价职业保险费用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优劣挂钩,优胜劣汰,实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能力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研究探索工程造价职业保险与信用等级的联动。将工程造价职业保险的保险情况与省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挂钩,将企业投保、理赔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企业投保与信用等级的实时动态联动并向社会公布。
(三)研究探索工程造价职业保险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公司先行调解失败后,由省厅委托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持续推进。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后,引入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机制,可以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责任风险,维护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合法权益。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引导,积极稳妥,持续推进。
(二)加强协调,多方引导。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介绍工程造价职业保险,为推广工程造价咨询职业保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鼓励省重点联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20年收入排名前30名企业及其它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带头投保,营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极参保的氛围。
(三)总结经验,及时评估。省厅将会同有关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投保信息、记录保险事故和理赔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处理推广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对推广成效进行评估,切实发挥保险作用,确保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领导,组织保障。省厅指导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统一协调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推广工作,及时了解工程造价企业投保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并组织专家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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