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202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信用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我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细则》。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9月3日前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马金辰

联系电话:0471-6945603

0471-6944851(传真)

邮箱:zjtgcc@163.com

                         2021年8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

项目评标专家信用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专家信用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专家信用管理工作。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专家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专家表扬、批评教育、暂停资格、注销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恢复资格等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专家信用管理职责分工和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家评价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不良行为记分周期与专家年度考核周期一致,每个记分周期最多记12分,累计计算。一个计分周期期满后计分清零,不计入下一个周期。根据专家不良行为程度,一次可以分别记12分、6分、3分。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专家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后再计分。

第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收受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

(七)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八)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九)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言论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

(十)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

(十一)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三)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区域;

(十四)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

(十五)拒不接受、协助、配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

(十六)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故意损坏评标场所财物;

(十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或者申请专家资格;

(十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第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故缺席;

(二)进入评标区不按照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三)不遵守评标区或隔夜评标管理规定且不听从监督管理;

(四)影响或者干扰其它专家独立评审;

(五)个人评分异常或者与其他评委评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明或者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合理解释;

(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区域且影响评标工作;

(七)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出规定标准的专家劳务报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费要求;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九)在空白评标结论或者报告上签字;

(十)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十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异议处理、审查或者重新评标等事项;

(十三)违规组建、参加专家群谈论评标相关事宜。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二)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确认参加评标却2次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

(三)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确认参加评标却连续2次请假;

(四)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接到评标通知却连续3次不应答或者不参加;

(五)不配合身份核验;

(六)要求压缩评标时间或者在评标时间内不评标故意拖延评标时间;

(七)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3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计分之日起暂停专家资格半年。

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或者一次记6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改正承诺,从计分之日起暂停专家资格1年。

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或者一次记12分的,从计分之日起注销专家资格并清退出专家库,其不得再次申请专家库专家资格。

暂停专家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入库条件的恢复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主管部门作出的暂停专家资格、注销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的决定同时通报该专家所在单位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专家作出暂停、注销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的相应操作。

第十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开表扬,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在评标中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在评标中发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招标、评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其他应当予以表扬的情形。

十一 招标人代表的信用管理不适用本细则。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评价专家的,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招标人。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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