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
序号 | 条款 | 建议 | 是否采纳/原因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1 | 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第二个“人员”是不是重复了? | 已采纳 |
2 | 第八条 |
关键岗位人员中缺施工员,是否与 第二条中5位关键岗位人员对应。 | 已采纳 |
3 | 第八条 |
(五)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此处“建造师”替换成“关键岗位人员”较为合适。 | 不采纳,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宽泛 |
4 | 第八条 |
建议增加一条“(六)关键岗位人员 从原受聘企业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 已采纳 |
5 | 第八条 | 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外情形中应增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因为如上述人员与聘用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则其无法继续在项目上工作履职,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强制不予解除其在项目上的关键岗位人员解锁,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已采纳 |
6 | 第十条 |
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 人员的30%。”个人觉得此处“高于”替换成“超过”较为合适。 | 已采纳 |
7 | 第十条 |
原则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数量不得 高于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建议提高至40%。 | 不采纳,经研究不宜提高比例 |
8 | 第十一条 |
删除,并经相关招标机构审核后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制。 | 不采纳,建设单位同意后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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