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和“放管服”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业
企业业绩信息进行核备。为进一步规范业绩信息核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市场业绩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录入由企业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备。
二、从业企业建设业绩核备工作按照公路建设项目监管事权划分进行核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国道
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和省级实施的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业绩核备。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道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市级、县级实施的养护维修工程的建设业绩核备。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和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具体开展业绩核备工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承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国道公路项目业绩核备的具体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省级实施养护维修工程的业绩核备具体工作。
四、业绩核备应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备(具体要求见附件)。各从业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将真实业绩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核备。各从业企业对业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承担核备工作的机构应高度重视业绩核备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核备的信息进行严格复核。对于核备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本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有关要求的通知》(甘交公路〔2017〕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