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减少夜间施工扰民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本市受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交通限行等影响工期的因素,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
2.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中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9〕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的通知>》(京建发〔2020〕316号)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中足额计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
3.拟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测定并出具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见附件1《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及报告编制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测定结果或通过其他方式判定,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见附件2《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确认单》),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可参照附件3《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参考文本)》)。建设单位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应留有发放记录。
建设单位可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用参考标准(试行)》(附件4),按照夜间施工噪声等级,以每户每月70元至277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4.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建设单位应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5.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6.本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要求,安装使用带有吸声材料的降噪围挡,并做好降噪围挡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采取低噪声工艺并使用低噪声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不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将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见附件5《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目录》)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2.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载明的施工作业项目(见附件6《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目录》),在夜间施工期限内进行夜间施工;强化夜间施工降噪防护,注重对夜间施工人员的教育,最大程度上减少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及时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复印件)、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期限、施工作业项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涉及保密工程的按保密工程要求办理。
(三)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四)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履行好相应职责,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融合,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
二、严格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手续
(一)拟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判定,按照《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确认单》与实际居住人签订《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后,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20〕161号)要求,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期限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日。在夜间施工期间,必须执行间断性施工,夜间连续施工不超过3日。
(二)以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国家重点工程应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为中央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市重点工程应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栏目中公示的建设项目。
(三)以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的“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