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5W5UP83。
你公司负责承建的固原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多功能厅)建设项目,在2022年5月4日9点20分,安装钢网架时网架滑落致1人重伤,3人轻伤,经医院抢救于10时51分死亡1人,经复核安全生产条件,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固原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多功能厅)建设项目,在2022年5月4日9点20分,安装钢网架时,网架滑落致1人重伤,3人轻伤,经医院抢救于10时51分死亡1人。经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走过场、承建的固原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多功能厅)建设项目危大工程管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张瑞健、王建兵、马平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证据二:对张瑞健、王建兵、马平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走过场;
证据三:固原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多功能厅)建设项目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证明固原市实验小学综合楼(多功能厅)项目钢结构吊装工程起重量约17吨,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管理程序不符合规定。
2022年6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2〕第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以书面方式回复(宁燕华字〔2022〕009号)本机关,你公司决定不予陈述申辩和放弃听证,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从202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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