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质〔2022〕176号
各市(州)、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和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等文件要求,决定在我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工作要求,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原则,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提升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倒逼工程建设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推行方式
我省范围内符合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工程均应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工作。
各地住建部门可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逐步推行。2022年年底前各市(州)应开展不少于5个试点项目(或不少于住宅工程项目总数5%的比例),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在2024年底实现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全面开展。甘肃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三、公示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能够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信息。工程规划许可信息,施工许可信息,质量监督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结构型式、合同工期、发证机关及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信息,也可公示相关证书电子证照复印件。
(二)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
(三)主要建筑材料信息。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公示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结果,钢筋、防水材料、门窗、外墙保温材料、装配式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规格型号和检测结论汇总情况。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还应公示主要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等质量信息。
(四)工程质量验收信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五)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责任承接方式等。
(六)其它信息。建设单位承诺(或合同约定)应向住户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情况及整改情况。
四、公示方式
(一)公示主体。建设单位是住宅质量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牵头制定公示制度、公示方案。公示方案应明确责任人、信息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程序、公示时限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二)公示途径及期限。信息公示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单位应按照开工前、施工期间、交付使用前进行阶段划分,自需公示的信息产生开始,及时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商品房销售现场向社会公示,未建立销售现场的可在工程现场公示,现场公示时间为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期间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动态更新公示信息。同时应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进行公示,网络公示时间最少至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工程质量保修信息可根据需求延长公示期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设置电子显示屏、可查询设备、样板间(层)等方式作为信息公示补充手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一项基础性、创新性、长期性工作,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社会共治能力、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加强工作组织、宣传和督促指导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可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指南、公示信息清单等,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可推广、可借鉴价值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推广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示期间,对社会群众提出的相关疑问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回应,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设立工地开放日,邀请行业专家、住户代表等作为社会监督员进场检查并核实质量信息公示内容。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通过座谈交流、培训等方式主动对接企业和项目,对质量信息公示情况良好、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的住宅工程,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评优、诚信激励支持,对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不积极、公示内容不真实或质量投诉频发的企业及项目,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共享成果。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州)住建部门于12月底前将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推行情况、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试点项目名单、示范观摩项目等信息报省住建厅质安处。
联 系 人:王国钰
联系方式:0931-8929723(传真)
邮 箱:gsszjt@126.com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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