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结束,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定向安置房”)分配工作已处于收尾阶段。为确保剩余房源规范分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6〕25号)有关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区剩余定向安置房的分配管理和监督。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区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工作,对定向安置房剩余房源建立明细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定期梳理、更新剩余用房明细。严格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定向安置房仅面向符合规定的被征收人(含被拆迁人)分配。各区应严格落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系统化“三级审核”管理模式,严把购房人资格准入关,严禁向不符合资格人员安置分配。定向安置房确无安置需求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定向安置房分配管理的监督检查纳入长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安置人资格审核、安置房源分配使用、安置房源档案建立、日常监管工作以及剩余用房数量、区内今后安置需求、违规安置分配情况等情况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同时做好安置房分配对象准入、使用与退出、日常监督管理和违规行为查处。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定向安置房剩余房源分配管理纳入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查和例行检查方式对各区进行监督。对检查、举报、巡视等方式发现的违规分配问题,将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业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