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鹏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3564130708F。
你公司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对宁夏鹏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复核,本机关在复核中发现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存在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8月3日,你公司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对宁夏鹏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复核,本机关在复核中发现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存在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存在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证据三:关于对宁夏鹏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2〕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2〕第00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以书面方式回复《关于不予申辩,不予听证的回复》(宁鹏建发〔2022〕16号),你公司决定不予陈述申辩,不举行听证,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存在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收款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帐号:101010188900016675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2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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