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工改小组办发〔2022〕3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各省(中)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程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优化审批业务流程。各市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抓、抓主动”的要求部署,对标国内营商环境建设最高标准、最高水平,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改革,实现全方位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逐个事项精准厘清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其他类型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全面清理压减审批事项中各环节“隐形时间”,强化时间监管,将审批特殊环节用时纳入全流程用时管理,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基本原则
1.全流程全覆盖。项目审批的全流程(以下简称全流程)管理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全流程,构建“时限明晰、环节通畅”的审批计时管理体系。
2.分类计时管理。将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工作用时,与委托事业单位、中介等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等审批中的特殊环节,分别计算时间。市政公用服务计时参照行政审批计时执行。
3.科学合理管控。各地应大力推进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工作,积极探索“容缺受理”审批模式和提供事前咨询服务,指导申请人充分利用前期准备、招标投标、中介服务和施工建设等时间,开展准备申报材料和补正、整改工作,科学合理压缩全流程时间,不得相互攀比、盲目压减、体外循环、线下预审,不得违规设置隐形环节,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建立全流程审批计时管理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通用流程图(2022版)》(附件1,以下简称《通用流程图》)、《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时间计算规则(2022版)》(附件2,以下简称《时间计算规则》),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目标。
(一)分类型精准优化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在《通用流程图》基础上,按照投资来源和项目类型,分类型制定主题式审批流程图,各类型全流程用时原则上不超过通用流程图时间。水利、交通项目参照执行,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流程图,按要求明确时限。
(二)严格控制审批时间
按照《时间计算规则》要求,各市及沈抚示范区依托本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取消审批系统中原“暂停功能”,在含有特殊环节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中设置“特殊环节计时功能”,并详细记录各阶段、各事项、各环节的时间信息及各环节工作人员信息,对审批事项用时、跨度用时和审批全流程用时实行时限管理和跟踪督办。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本应受理后开展的审查、评审等环节放到受理前办理,严禁各级审批部门“以靠前服务为由,行线下预审之实”、严禁出现脱离审批时限监管的“体外循环”行为。
1.主流程审批事项时间管理。主流程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通用流程图》规定时间。
2.并行流程审批事项时间管理。并行流程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要与主流程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并行流程审批事项阶段用时不得多于主流程审批事项阶段用时。
3.技术审查等时间管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查或提请上级政府(部门、单位或机构)审查的事项或环节作为特殊环节,计入全流程用时;并联审查事项的技术资料,应同步推送到相应部门、单位或机构审查,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审批部门不得将协调工作强制或变相交由申请人开展,造成申请人反复沟通、来回奔波,反复修改补正;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实行一会终审制。
4.公示等环节时间管理。审批部门应提前组织、及时开展依法需要进行的公示、公告、听证等环节。公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期满,听证自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程序结束,时间计入特殊环节用时。
(三)建立完善审批时限监管机制
1.完善工程审批系统时间记录功能。各地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归集、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各阶段、各事项、各环节时间信息,准确记录开始、恢复和结束等审批操作时间节点,记录接件、受理、办理、特殊环节、办结等用时,研判分析“体外循环”、“线下审批”现象。
2.严格实行时间亮灯管理制度。各地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全流程审批时间、全流程时间和流程图,分阶段、分类型确定每个事项审批办理时间,实行节点控制、超时督办。根据事项办理时限要求,系统自动在截止日前亮“黄灯”预警(行政审批环节提前1天、特殊环节提前1-3天、即办事项受理后); 对超过办理时限的,亮“红灯”警告。
3.建立用时监测分析制度。各地应加强对审批事项、各审批阶段和全流程的时间监控分析,动态掌握各阶段主流程审批、并行审批和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推进节奏、办理逾期等情况,可将同一事项市县两级办理情况、不同部门的同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定期形成分析报告,研判改进审批时间管理。
4.建立审批用时督查制度。各地应建立审批用时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将审批用时情况作为部门和审批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申请人提供审批进程实时查询功能,并将办件各环节时长信息全过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用时规定的,及时整改和处理。
5.建立特殊环节审查时间管理制度。特殊环节审查要规范管理,明确流程和时限。审批部门开启特殊环节审查,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特殊环节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进行整改;特殊环节审查通过的,及时反馈申请人并恢复行政审批计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按项目类型分类制定标准流程、事项清单和时间管理计算规则。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合作。
(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改办要加大日常调度督导力度,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管理的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三)重视宣传引导。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工改办要不定期征求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听取流程优化和时间管控需求,不断改进审批服务。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建筑业查询服务
行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