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结构埋深10米及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或地基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二)论证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签章要求: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计算书,应由设计人、校对人、审定(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置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2.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勘察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违反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设计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发现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的,予以通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置

1.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单位被通报的,应对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受到撤销施工许可处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被通报的,应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审定人员予以通报,相关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依法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所在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对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处置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消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处置

1.评优评先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或收到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处理的,或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打分要素: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先进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辖区内项目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处置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doc

2.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doc

3.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doc

4.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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