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的通知
吉建联发〔2023〕5号
长春市建委、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临江市、珲春市、敦化市、安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通知》(吉建联发〔2022〕32号),决定对2022年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创建情况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条件
(一)按照示范任务目标,完成示范建设任务;
(二)示范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并正常投入运营,经过自查自检合格;
(三)示范市县委托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
1.示范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2.同时应用两种以上技术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二、验收内容
(一)示范市县任务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替代常规能源量及取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二)示范市县实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及示范期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示范市县取得的主要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后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的规划及实施计划;
(四)示范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法规政策出台情况、激励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技术标准制定情况、能效测评资料及结果、技术进步情况等;
(五)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验收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示范市县自查(2023年2月)。示范市县完成示范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总结,包括示范任务完成情况、能力建设情况、取得的节能减排及经济社会效果等;
2.示范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纳入示范任务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清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形式检查及符合条件项目的性能检测和能效评估报告;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情况;
4.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省厅审核(2023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市县进行验收审核,并按照不低于50%比例抽检项目清单中的示范项目,必要时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各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应于2023年3月3日前正式行文将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清单及项目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分别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同时报送材料扫描件及电子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将根据示范市县验收和绩效考核情况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五、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石景海 李怡萱
(0431)82752609 82752489(传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