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3〕55号

发布时间:2023-07-24 来源:住建部-行政处罚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晋城市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煤炭事业部宏圣北小区2#楼新建住宅楼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8.08万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宏圣北小区新建2#楼“11·4”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晋政函〔2021〕117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使用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业务违规分包给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审核事故升降机相关资料造假的问题;未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履行事故升降机租赁、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的职责;备案项目负责人与实际项目负责人不符,且配备不具备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晋城市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中富胜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拒不执行监理部门下达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停止使用指令;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9号),你单位于2023年5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7月19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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