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委发文件

各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区住建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依据信用情况对本辖区内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信用约束等。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六条信用平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和等级。

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内容。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由信用平台每日按分数高低动态确定,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5个等级。

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市场经营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合同信息以及履约评价信息。勘察设计任务取得方式包括投标获取,以及接受直接发包或委托获取。

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由信用平台自动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平台评价当日数据生成,其中履约评价信息归集周期为合同约定周期。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表彰奖项、科技创新、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和财务信用等信息。

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有证书的为证书有效期,证书无有效期或者无证书的归集周期按三年计算。

良好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自主申报,经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涉及勘察设计企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平台获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

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行政处罚的期限。

第十四条确定信用等级分值标准如下:

(一)企业得分在800分(含)以上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企业得分在700分(含)-8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B”;

(三)企业得分在600分(含)-7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C”;

(四)企业得分在500分(含)-600分(不含)的,其信用等级为“D”;

(五)企业得分在500分(不含)以下的,其信用等级为“E”。

第十五条 本市新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首次进入我市承揽任务、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执法机构或区住建委建议,暂停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恢复信用评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勘察设计企业责任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涉及勘察设计企业责任的;

(三)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依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在信用平台公布。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一)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由信用平台每日发布的信用评价分值折算得出。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企业,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优先推荐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评价结果为E级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异议信息产生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自律。对有影响勘察设计企业公平公正评价结果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表

      2.天津市勘察企业履约评价表

      3.天津市设计企业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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