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安〔2017〕21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19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质监函〔201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研究,周密部署。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具体措施,严格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自查范围及检查标准。
二、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开展自查。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疏理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督导整改落实,并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做好迎接国家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补充通知》要求,请将电缆等设备材料隐患排查情况于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你委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姜 英 郭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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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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