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执法效能,促进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自觉遵纪守法,推动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筛选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以起到以点带面、举一反三的作用。
案例1:某施工单位转包工程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施工单位承揽的村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62万元。一是施工单位中标后,未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未到岗履职。其中项目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违规挂证,未在施工单位工作。二是建设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资格的个人董某,收取5%的管理费,董某与合伙人阿某承揽实施该工程,临聘1名项目管理人员和1名施工员,均无施工资质资格。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未按标准配备,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图施工,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三是监理单位未实际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仅指派1名监理员在现场实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巡视检查。对施工方未按图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按照《关于对该排水工程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当地有关部门按职责追究6人刑事责任,给予4人行政处罚,对15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主管部门吊销该项目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关规定,对项目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吊销项目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已提请住建部作出处理。
三、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转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典型案件。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实不细,风险研判不全面,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有效落实施工安全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个人,未安排有资质和专业能力人员全程跟进管理,导致施工管理混乱,盲目乱干。监理单位形同虚设,派驻的现场监理员发现问题不及时进行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违法和失职行为失察。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刻汲取教训,痛定思痛,以问题为导向,严格规范项目审批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某承包公司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承包单位甲公司中标,与乙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在项目施工中承包单位甲公司与不具备资质资格的个人签订2份《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和1份《劳务承包合同》,涉及金额163万。承包单位甲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属于违法分包。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甲公司进行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甲公司负责人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相关企业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总承包单位甲公司将该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分包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交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实施,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该部分工程分包时,应当审查分包人是否具备承包该部分工程建设的资质,而其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资格的个人实施。因个人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承揽专业工程,其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相关业绩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同时甲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民事责任风险。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应严肃查处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3: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监理标段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监理标段开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发现某新疆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CPU序列号一致,均为BFEBFBFF000906EB;硬盘序列号一致,均为210108A00000520;电脑主板序列号一致,均为CVTTV63CNWS20008O006R;网卡MAC地址一致,均为5CBAEF44E69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基础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组价工程量清单XML标准接口文件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或者记录的硬件识别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规定,认定某新疆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有关规定,对某新疆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本案是某地区主管部门全面推广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以来,通过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发现的一起串通投标案件,尤其是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增加了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甄别环节,通过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特征码识别等内容进行甄别,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通过甄别结果评审并认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这充分体现了电子辅助评标技术是加强招投标监管的有效措施,打破了以往对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取证难、执法难的僵局,也预示着招投标监管全面创新、改革,监管新方法、新模式的开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管措施的完善、监管手段的创新,一些违法行为必然无所遁形,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必将被铲除。
案例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料造假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升级到施工总承包贰级过程中,申报的7项工程建设项目业绩所涉及的设计单位均不是项目实际设计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规定,对该施工单位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取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降为叁级资质的处罚。
三、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延续时,主要通过递交书面材料的形式。当工程业绩或技术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时,部分企业会自己或请中介机构帮助伪造虚假材料,以填补自己不足。随着纸质造假技术的日趋发达,一些虚假材料几乎可以以假乱真,从而使部分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得以蒙混过关。为有效打击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问题,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平台,为严格资质审查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支撑,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资质材料作假问题,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从而对企图伪造资质申报材料的企业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5:某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消防改造设计项目,面积3413.96平方米,造价28万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施工图设计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设计单位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本案是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设计的典型案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内容是明确不能违反的行业标准,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本案而言,造成违法的原因非常明确,设计单位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具备的管理素质、专业水平、实际操作能力与工程要求不符,特别是一些外省进疆企业,凭借较高的资质等级优先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但实际来疆技术人员与投标承诺人员不相符,直接聘用本地人员从事设计和项目现场服务,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不能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确保我区勘察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6: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无检查资料和记录,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行业主管部门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关规定,对该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本案是处理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一起典型案例。燃气安全生产管理面临销售网点多、覆盖面广、销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于销售燃气网点要按照燃气安全标准进行严格管控,不定时进行检查整治。行业主管部门将此案件处理情况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并以该案例进行释法教育,引起了广泛关注,对燃气经营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了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案例7: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及商业、地下车库工程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单位对特殊类建设工程施工前要办理哪些手续不是很清楚,施工图纸在审图机构审核过后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二是个别施工许可证发证单位在建设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前提下发放施工许可证。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查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案例8:未经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处理依据及内容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罚款。
三、案例解析
很多经纪机构和房屋交易双方认为签订的合同有各方的签字以及经纪机构的公章,合同就合法有效,实际上如果经纪机构未在合同上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该行为已经属于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房产法律纠纷的发生,保障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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