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城镇燃气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城镇燃气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根据《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城镇燃气经营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督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琼海市查处李昌贸易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执行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却从事燃气活动的案例

基本案情:2024311日,琼海市长坡镇长新街一居民自建房2楼住户发生燃气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人轻伤。琼海市李昌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向该住所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定期对燃气设施执行安全检查,企业负责人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却从事燃气活动。

查处依据及结果:琼海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实,琼海李昌贸易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执行安全检查,其企业负责人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却从事燃气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琼海市综合执法局于4月2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昌贸易有限公司予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1.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2.对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没收其法所得134元,共计501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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