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罚决字〔2023〕第06号
当事人: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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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结案的批复》(辽政〔2023〕31号)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机关按照要求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为盘锦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项目监理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结案的批复》(辽政〔2023〕31号)认定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你单位作为监理单位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与设计不符问题为造成事故间接原因,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同时,你单位承揽盘锦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监理工程时未取得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结案的批复》(辽政〔2023〕31号)、《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明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盘锦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的监理工程;
证据三:2023年1月15日央视新闻发布的视频《辽宁盘锦一化工厂区发生爆炸现场正在救援》、2023年1月27日人民网发布的文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2023年1月27日新华网发布的文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证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4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5月15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称,1.因卷宗中没有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因此不能说相对人对烷基化装置竣工验收把关是否严格,也不能确定的证明事故管线是否未经过设计变更而投入使用。2.查明部分事实表述不清。3.不能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对人进行处罚。4.从相关数据看,2023年的事故管道与相对人2014年监理时的管道,不是同一规格的管道,已经被更换。相对人无需对变换了的管线承担责任,不应在负有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承担法律责任。5.鉴于弯头于11号发生泄漏,但泄漏量处于较低水平,泄漏介质快速扩散并被稀释,并未造成灾害的客观事实,相对人虽有超越资质监理的行为,但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6.本案已过追责时效,不应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与安全生产法为同位法,适用行政处罚法时效规定对当事人有利,应予优先使用。7.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能适用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点,可参照《裁量权基准》实施。
本机关认为,根据《辽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你单位在不具备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浩业化工烷基化装置监理工程。在履行对该工程的监理职责时,未发现事故管道材质被擅自更换属于未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其带来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同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进行处罚。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履行及承担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行为,为导致“1.15”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该事故造成了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四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2、第116项的规定,应当吊销你单位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盘锦融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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