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落实《条例》规定,有效衔接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路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通知》,并将其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共四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文件制订的法规依据及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实施征收的必要条件及房屋征收申请主体。明确对需要腾退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前期项目实施主体已通过协议腾退的方式与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签约,当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经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依旧不愿腾退,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为实现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项目实施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对剩余私有房屋实施征收。
三是结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向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等前置要件。
四是明确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纳入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办法按我市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三、《通知》中“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条例》规定,《通知》所述“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为私有房屋所有权人。
四、《通知》中“腾退协议签约比例”如何计算得出?
答:按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已腾退签约私有房屋套数与项目范围内私有房屋总套数占比计算得出。
五、《通知》中提及的“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材料”及“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材料”分别由什么部门出具?
答:“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材料”由各区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房屋腾退的单位或部门出具。“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材料”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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