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来源: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动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监理登记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厅质监字﹝20121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2024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一)监理企业信息登记,是指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和试验检测设备信息的记录。

(二)监理企业业绩登记,是指监理企业在我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和各区县公路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机电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的起始记录或结束记录。

(三)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其基本信息的记录。监理工程师注册,自202451日起,由本人登录“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服务系统”(https://jtgcjl.jtzyzg.org.cn/LTSP/LEAP/ltsp/html/index.html)办理,许可机关组织审查。

(四)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我市已完成企业业绩登记的公路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包括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的起始记录或结束记录。

二、工作流程

我市监理登记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正常情形下,申请人无须现场递交材料和核验原件。除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外,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人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将承诺书扫描件、系统页面截图以及身份验证资料发送至相应审核部门的工作邮箱。负责复核或审核的监理企业或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邮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审核工作,相关往来工作邮件应保存3年。

(一)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包括新增和变更。监理企业在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前,应登录全国系统,录入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和试验检测设备信息;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系统,通过资质申报模块申请一般事项变更;重庆市交通规划和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负责审核。

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该监理企业信息可通过全国系统首页“监理企业名录”公开查询

(二)监理企业业绩登记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包括新增和变更。建设单位在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登录全国系统录入项目相关信息;项目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附属信息)发生更新或需要补充的,及项目交(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更新或补充信息申请;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项目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2,若审核通过,且该项目对应业绩已有监理工程师完成个人业绩登记,该业绩信息可通过全国系统首页“监理企业名录”公开查询。

(三)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监理工程师信息登记包括基本信息新填报和基本信息更新在注册工作完成后(注册信息将同步更新到全国系统),原则上均由本人登录全国系统录入相应信息,所注册的监理企业负责复核,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负责审核。监理企业在申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前,其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3

(四)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包括新增、更新和截止。公路工程项目的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以内(该项目信息已被建设单位录入且通过项目监督机构审核后方可操作,此外,监理工程师同一时间不能多项目业绩登记,新增业绩登记时,之前的业绩登记须已截止),登录全国系统录入业绩信息;已完成业绩登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若项目职务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业绩登记更新;项目监理工程师若结束项目监理工作的,应在结束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业绩登记截止。

业绩登记新增、更新和截止,原则上均由监理工程师本人登录全国系统录入相应信息,所登记的监理企业负责复核,项目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其中,若监理工程师结束项目监理工作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业绩登记截止的,其所登记的监理企业应直接向项目监督机构提交截止申请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4,登记完成后,相应人员的相应业绩信息可通过全国系统首页“从业人员”“监理人员”公开查询。

三、工作融合

(一)与资质申报工作融合。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规定,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相关申请均须通过全国系统办理,且申请资质所需信息都出自监理登记信息。

(二)与项目报监工作融合。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保项目信息已按规定要求录入全国系统,对于高速公路,还应确保本项目监理企业的履约监理工程师已完成个人业绩登记信息的录入;项目监督机构在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前,应在全国系统完成项目信息审核(即监理企业业绩登记的审核)和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登记的审核;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施工许可时,应对该项目监理登记情况进行复核和督促。

(三)与项目督查工作融合。监理登记作为信用管理工作内容,应结合监理合同段履约人员到位情况,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以及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其中,监理合同额50万(含)以上,且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登记情况为督查重点。

(四)与信用管理工作融合。申请人在登录全国系统提交申请前,须确保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s://jtj.cq.gov.cn/gl/,以下简称重庆系统,全国系统首页最下方有重庆系统的链接)相应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已完成;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工程项目质监机构负责重庆系统区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我市公路工程监理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推动监理登记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全市公路工程监理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对相关部门的监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公路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具体负责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市交通运输委交办的监理登记事务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项目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贯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级分类地开展监理登记宣贯培训,可以采取以会代训、与督查工作相结合、纳入年度综合培训、纳入学会(专委会)年会等多元化多渠道多层级的方式,其中,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理登记管理工作培训;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监督机构监理登记管理工作培训;

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负责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培训,培训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以及拟在这些企业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督机构负责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培训,培训对象为监督范围内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履约监理工程师。

(三)压实填报责任。信息填报主体(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以及信息复核主体(监理企业)应当对其填报(复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经查实,在全国系统和重庆系统中填报虚假信息的,或监理企业复核通过的信息为虚假的,或监理企业业绩和监理工程师业绩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根据《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9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相应主体将纳入信用评价。

    202471日起,监理企业业绩登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逾期未填报的,应向相应的项目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否则不予审核;业绩对应的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60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业绩登记,如有特殊情况,应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并经其同意。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四)落实审核责任。信息审核部门(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及项目监督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监理登记审核工作和相应的公众咨询服务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审核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邮箱须在重庆系统首页右下角“联系我们”栏目公布,如审核人员工作调整,应及时登录重庆系统,对栏目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五)夯实填报保障。监理登记涉及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彼此之间以及与审核单位的沟通,确保监理登记工作能及时完成;若沟通无效,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和应审核而未审核的事宜,可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由其督促和推动,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或工作考核。

(六)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审核部门(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及项目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监理登记审核工作,市、区(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市公路事务中心应将信息审核部门监理登记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检查。

五、其他说明

(一)系统操作。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理登记工作前,应仔细阅读本通知和全国系统操作手册(视频),通知(电子版)可在全国系统公众页面首页“工作动态”栏目下载,全国系统操作手册(视频)可在全国系统首页右下角“附件下载”栏目下载。

(二)咨询服务。

1.全国系统操作。监理工程师用户名和密码方面的事宜,可咨询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010-85113181);建设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方面的事宜,按项目管理权限,可咨询相应的项目监督机构(各项目监督机构审核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作邮箱见重庆系统首页右下角“联系我们”栏目);项目监督机构用户名和密码方面的事宜,可咨询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系统操作方面的事宜,可咨询技术支持(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0311-87899326QQ:1987672148343145502)。

2.重庆系统操作。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系统操作方面的事宜,可咨询技术支持(江苏南大先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7783468991)。

3.登记办理指导。关于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申请、填报及审核方面的事宜,由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023-62806051)负责指导;关于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和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申请、填报及审核方面的事宜,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项目监督机构负责指导;若区县项目监督机构存在相关业务难题的,可咨询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023-88317567)。

市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质监支队等相关部门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收集和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应及时告知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23-89183078),以便再次修订时研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257)同步废止。

附件:1.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工作指南

2.监理企业业绩登记工作指南

3.监理工程师基本信息登记工作指南

4.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工作指南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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