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
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9日前以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898-65352821,0898-65200072
电子邮箱:hnszjtrsc@126.com
附件: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素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含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负责人、燃气厂站站长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等。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要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应经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燃气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可开展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分为公共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理论培训,公共理论培训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三个主要部分;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包括燃气专业知识等相关内容。
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主体,培训形式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公共理论知识培训由具备培训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考核前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并经专业考核合格。
第八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并保证培训质量。
社会培训机构(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应在具备培训师资力量、培训场地、培训设施设备的相关机构或单位实施。
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或岗位需求,自主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第九条 申请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燃气作业的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
第十条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从事燃气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后,应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
第十二条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电子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首次取得《合格证书》的燃气从业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应建立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复检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于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复检合格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逾期未申请办理复检手续或复检不合格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燃气从业人员需要继续从业的,应重新参加专业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燃气从业人员申请合格证书复检前,应当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一个有效期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持有多个合格证书的燃气从业人员,需参加持有相应类别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及其他专业培训大纲、教材。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专业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形式可多样化。如参加燃气知识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学时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燃气从业人员申请合格证书复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聘企业出具的《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请表》
(二)合格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扫描打印件;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二十条 燃气从业人员申请合格证书复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一)受聘企业认定履职严重不到位的;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因违法违规从业受到处罚的;
(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燃气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流入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受聘燃气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变更、受聘燃气经营企业变动的(含外省进入本省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因身份证变更导致的自然情况变更等,应及时办理合格证书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
(三)合格证书扫描件;
(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证书损毁、遗失等情况,需要补发新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
(二)补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证书编号和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合格证书:
不予通过复检的;
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复检手续的;
持证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合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复检手续的。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止。
附件: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申请表
2.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复检申请表
3.海南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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