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建设质量强国,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任务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起到重要作用。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对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和检测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原141号令及我省印发的有关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简称《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简称《资质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结合实际出台《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对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十分必要。
二、重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五个章节、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对《实施细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总体规定。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共十三条,主要对资质管理的内容、流程环节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共十九条,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涉及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行为要求作出了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对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处罚通报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共三条,包括解释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
(一)明确检测适用范围。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二)强化资质管理。一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实践需要,将检测机构资质修改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二是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按住建部要求统一设置至5年,便于检测机构开展业务。三是规范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环节,确保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四是加强动态监管,将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纳入资质许可条件,确保检测机构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一是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均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依法依规从事相关检测业务,丰富检测市场主体类型,适应检测市场实际需要。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三是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升级,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五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完善相关禁止行为规定。
(四)完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管控,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提出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监管方式。三是加大信用信息应用,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处罚的信息予以公开,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附则。细则解释权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明确国家有关规定更新调整的或与国家有关要求冲突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点条款
(一)明确材料检测专项资质的必要性。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专项资质在人员数量、设备配备、场地面积等方面要求较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等专项资质高,如不对新设立企业可选专项作出一定要求,必然会加剧相关检测项目市场的低水平竞争,给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造成巨大风险。因此《资质标准》提出了不同类别专项资质申报对机构检测经历的要求。《细则》依据《资质标准》第二条进行细化,明确无检测经历的新设立检测机构可申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项专项资质其中1项或多项。
(二)明确仪器设备不得租用、借用。《管理办法》未对仪器设备的所属权进行明确,为明确仪器设备所属权要求,倡导“自有”概念,防止检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发生,《细则》规定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借用。
(三)明确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求。《细则》规定“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的相应人员均应在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点前在本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直属机构的,相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上级单位缴纳,但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单位;对检测机构人员未注册在申报单位的(含注册在申报单位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情形),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条件不予认可”。我省现存少数检测机构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办,此类机构部分从业人员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无法以所从业检测机构名义缴纳社保。同时,为避免此类检测机构利用上、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注册人员挂靠申请资质的情况,故对注册人员的社保要求做出相应规定。
(四)明确机构设立分场所要求。检测机构的分场所是服务县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求的重要支撑,但《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均未做出具体要求。总结141号令实施18年来检测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秉承《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规范检测行为、强化资质管理的精神,通过政策引导大型检测机构整合原有县级小型机构,充分调动大型检测机构发挥自身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解决目前县级机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水平差等问题,《细则》规定“检测机构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设立分场所。分场所配备的人员、检测设备、场所及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鼓励行业有序竞争。为落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检测费用支付要求,有效遏制行业低价无序竞争,虚假报告屡禁不止的现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建设单位提供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依据,《细则》规定“鼓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测算各类检测项目的检测成本并向社会公布,引导行业有序竞争”。
(六)明确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界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等,列举不按规定检测、更改内容、不检测出报告、检测数据与报告不一致、未上传监管数据、未留置试件、调换样品、伪造公章签名、数据报告造假9种情形,对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进行明确定义。存在9种情形之一的,即认为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为下一步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四、重要意义
我省《实施细则》的出台,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对维护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五、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强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二是加快换证实施。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期要求,组织集中开展重新核定审批服务,及时协调专家开展现场评审,服务好我省换证检测机构。三是抓好后续监管。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治理,确保《实施细则》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将《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全文公开发布,深入开展宣贯培训,组织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内容,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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