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备案决定书(冀建撤字〔2024〕33号)

发布时间:2024-09-05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河北中升信达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保定市中盛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11月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延续行政备案延续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法定代表人、房地产专职估价师张玉芹同时在北京中兴天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资产评估师,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的行为。我厅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撤销备案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7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签收,2024年8月14日向我厅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你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证书编号:冀建房估(保)39号),因证书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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