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通过采用“干部+专家”等监管措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可以说,安全专家在隐患排查、方案论证、业务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但经调研,还存在个别专家专业能力不强、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急需出台规章制度来规范专家队伍管理。
  2018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明确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我省至今一直未制定出台相应规定办法。
  鉴于上述实际,借鉴湖南、安徽、四川等省份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经多次征求各相关处室、各地住建部门、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和社会各界意见后,结合各方面意见,对《管理办法》作出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条款。主要包括:总则、专家分类及职责、专家选聘和解聘、权利和义务、专家管理和附则等内容。《管理办法》将严格执行选聘和考核制度,实现专家动态监管,同时建立专家资料库,作为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特色亮点。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对专家的权利义务、专业技术分类、事后动态监管、参与论证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
  一是明确了专家的权、责、利害关系。《办法》明确专家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将取消专家资格。
  二是细化了专家的分类。将专家分成2大类,即“危大工程”类专家和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这样既能满足不同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又能够更加全面的发挥专家的优势力量。其中,“危大工程”类专家分10个专业组: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和安全管理专业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分5个专业组: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起重机械、临时用电专业组。
  三是强化了专家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工作存在失职、违反工作纪律的将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同时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专家诚信档案,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意见,核实后录入专家诚信档案。
  四是规范了专家论证行为。“危大工程”方案专家论证,按照专业,从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论证程序、专家组成、论证结论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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