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建质监罚决字第1号
单位名称:海南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UCB1N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76号滨涯村一区10栋2单元701房
法定代表人:肖朋林
经查实,海南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龙升大厦项目时搭设的井架物料提升机用于超过2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违反了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中有关规定,即: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用于25米以上的建设工程。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证言、现场勘察检查记录、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琼建质监告字第1号),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单位)违规使用国家淘汰目录中的设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采纳。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银行帐号:
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帐号: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46978,0898-65341679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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