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4〕11号)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政策文件

当事人:范曙光,身份证号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A(2023)0159953。

工作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2年5月16日,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转炉顶吸罩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屋面局部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6.92万元。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总监,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组织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上述事实,以《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请暂停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函》《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棒材系统颗粒物超低排放治理项目“5·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承市政字〔2023〕41号)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4〕5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10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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