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四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管函〔2025〕3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4年第四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政处罚

     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认购的某项目5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查,山西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万柏林区代理销售某项目二期5号楼共计52套房源,已认筹31套,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规定。因其销售数量超过5套,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属于严重情形,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并处以警告,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案

 阳泉市城市管理局检查发现阳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之规定,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城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对晋城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酒楼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晋城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酒楼三级隔油池内水质浑浊,清理程度不透彻,悬浮物检测结果超标,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6项,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政处罚案(从轻处罚)

 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说明情况,其开发的某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经查,该项目两幢住宅楼地上29层,地下2层,建筑主体高度超90米,总建筑面积46000余平方米,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特殊建设工程,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

 根据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现场核查报告,将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鉴于当事人已通过该项目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并合格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向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办消防审验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5000元、共计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商户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堆放物料行政处罚案(不予处罚)

 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时发现某商户未经批准将商品摆放到便道上进行展示、售卖,违反了《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以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推放物料的”规定,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商户改正,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将占道的商品及货架全部搬到店内。

 鉴于该商户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包容免罚清单(2024版)》第6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要求该商户签署了《守法经营承诺书》,对该商户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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