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你公司未达到房地产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且经整改未合格。我厅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4﹞79-1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你公司于12月18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依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撤回准予你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贰级资质行政许可并予以注销,编号为冀建房开廊字第1686号的证书同时予以作废。因资质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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