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你单位申请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阳邑自来水厂建设工程”等6项业绩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6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河北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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