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即是建筑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主要对象是:
1、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B证):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基本条件:企业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专职安全员(C证)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 [1]
职责定位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证书中编号分别用A、B、C区别,简称A类人员、B类人员、C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监外执行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释解教人员。
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指:由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国有企业上市改制时,通常会涉及“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内退下岗人员”及“遗属” ,此时我们将以上人员统称为“三类人员”,其涉及的费用称为“三类人员费用”。”三类人员费用“主要包括: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国资委对内退人员的标准,在关于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为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
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通常都会聘请专业的精算师对“三类人员费用”进行精算。精算表格如第一列和第二列所示,第3列及第4列为基本账务处理。涉及的国际会计准则包括IAS19、IA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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