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一)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方法

分为现场监测法、收集已有资料法。资料来源分三种途径,可视不同评价等级对数据的要求采用:⑴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3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⑵收集近3年与项目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⑶进行现场监测。收集的资料应注意资料的时效性和代表性,监测资料能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空气质量状况和主要敏感点的空气质量状况。一般来说,评价范围内区域污染源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监测资料3年内有效。现场监测应确定监测因子、监测时间和监测点位等,并提出监测需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应与评价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相关,应包括评价项目排放的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时间选取应符合技术导则的要求。

监测点位设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各个监测点要有代表性,环境监测值应能反映各环境空气敏感区、各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以及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环境质量,同时布点还要遵循近密远疏的原则。具体监测点位可根据局地地形条件、风频分布特征以及环境功能区、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所在方位做适当调整。各监测期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监测点位置应重合。预计受项目影响的高浓度区的监测点位,应根据各监测期所处季节主导风向进行调整。

(二)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分析方法

⑴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分析应从监测资料来源、监测布点、点位数量、监测时间、监测频次、监测条件、监测方法以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等方面分析是否符合导则、标准以及监测分析方法等有关要求。⑵日、小时平均浓度值既可采用现状监测值,也可采用评价区域内近3年例行监测资料或其他有效监测资料;年均值一般来自于例行监测资料。监测资料应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对近年来区域污染源变化大的地区,应以现状监测资料和当年的例行监测资料为准。对于评价范围有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应获取其监测资料,分析区域长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⑶空气质量监测制度与布点原则应符合《大气导则》的要求。监测点位置的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⑷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满足项目的监测目的,并注意其适用范围、检出限、有效检测范围等监测要求。涉及GB3095中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应符合GB3095对分析方法的规定。对尚未制定环境标准的非常规大气污染物,应尽可能参考ISO等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相应的监测方法,在环评文件中详细列出监测方法、适用性及其引用依据,并报请环保主管部门批准。⑸凡涉及GB3095中污染物的各类监测资料的统计内容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与要求,均应满足该标准中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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