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奖评选办法(2018年修订)》(甘建工[2018]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麦积奖每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麦积奖数量控制在每年度25项以内。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麦积奖的评选工作,设立市麦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若干名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从评审委员会设立的麦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麦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麦积奖申报、资料初审、现场复查等工作,组织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召开麦积奖评审会。
第四条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麦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组建,每2年更新一次。由从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10年以上,拥有工程类国家注册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工程建设丰富经验和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参加麦积奖评选的工程为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下列各类新建、扩建工程: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个别规模较小,但施工质量优良、建筑风格独特、社会影响力大或者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工程也可申报。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及全部或大部分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的工程;
(三)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五)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的工程;
(六)参加过麦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申报麦积奖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竣(交)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过1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满足使用功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建设部现行“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了质量管理标准化,施工过程中实施了质量样板引路;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地基基础(市政路基)、主体结构(市政道路结构层)施工进行各不少于1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七)工程项目宜为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标准化工地。
第八条 麦积奖工程由项目主要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对实施总承包模式的项目,施工企业总承包的,由施工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牵头提出申请,其他非施工企业总承包的,由项目主要承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总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
(一)麦积奖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参加评选。
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经工程所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业工程,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由行业协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核后,报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由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实施监督的工程,直接向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四)推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审查工作,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实事求是的进行推荐,确保推荐质量。
第九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实施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可以是与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参与申报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含劳务分包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每个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3家,当有3家以上参建单位工作量超过10%且均有参加申报意愿时,按工作量由大到小排序取前3家申报。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麦积奖。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
每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在20%以下,但超过10%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麦积奖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表应提交原件,表中的签字均应由本人亲自签署,盖章均应是单位公章。
(二)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及验收记录的申报资料(见附件3)。提供的资料应准确、真实,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三)反映工程质量的彩色照片20张,其中应包括工程全景照片1张、反映样板引路的照片不少于2张、竣工标识牌的照片1张。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中间检查记录(附件4)。中间质量检查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专家可邀请本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邀请麦积奖评审专家库或者其它单位的专家,专家资历应能够达到麦积奖评审专家库的要求,其中非本单位专家人数应达三分之二以上。
(五)麦积奖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负责汇总整理并提交,其他各参建等相关单位的资料由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麦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复查阶段。
第四章工程现场复查
第十四条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专家组成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复查专家在麦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组2-4名,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麦积奖现场复查工作,通知申报单位做好复查准备工作。申报单位负责通知建设、使用、设计、监理、项目总承包、参建单位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复查。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施工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施工资料应包括该项目所有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申报单位应予满足,回避或拒绝的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工作完成后,复查组向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查报告,对工程复查情况提出评价,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意见。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复查组的复查情况汇总后形成麦积奖复查情况总体报告,提交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评审会评审、公示
第十七条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经过现场复查后推荐评审的工程进行评审。麦积奖评审会的评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50%。参加复查工程的专家不再担任评委。
评审会议到会评委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且评审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50%时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通过听取麦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记名投票方式评选麦积奖工程,同意得票数达到实到人数三分之二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麦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程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中如遇举报或投诉的工程,由麦积奖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无异议的工程正式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总承包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支持建筑业企业争创麦积奖工程,对获得麦积奖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给予加分。工程建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承建单位创麦积奖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麦积奖工程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申报企业,取消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和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查和评审。
第二十四条工程复查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严格遵守相关廉洁自律规定;
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麦积奖评审工作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麦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确认不符合麦积奖评选条件的,取消该工程麦积奖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天水市建设工程麦积奖评选办法》(天市建〔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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