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竣工自检
1、施工单位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装订有关技术资料。
2、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依据是:国家(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3、参加自检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以及有关的施工员等人员共同参加。
4、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项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流程逐项进行检查,找出漏项和需修补工程,及时处理和返修。
5、复验。在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对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通过复验,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施工单位应提前2日向建设单位送交《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应组织验收。
2、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资料。
3、建设单位组织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邀请装饰办现场监督验收。
1)集中会议,各方介绍工程概况及装饰施工的有关情况;
2)分组分专业进行介绍;
3)再集中分组汇报检查;
4)提出验收意见,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4、签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5、在交工过程中发现需返修或补做的项目,可在装饰工程保修承诺书上注明修竣期限。
6、办理装饰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7、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8、建设单位应当自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以及竣工资料报市装饰办备案。
三、装饰办监督验收
1、装饰办收到申请人的装饰竣工验收监督的申请后,确定验收时间,派出监督验收人员。
2、依据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装饰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审阅竣工资料以及执行国家装饰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经监督检查,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参与各方填写《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资料送达装饰办备案后,装饰办签署《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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