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2)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办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挖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倒塌,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二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4)在建筑物倒塌范围内,有其它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的方法。
(3)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4)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使散碎废料顶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的位置。
(5)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它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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