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以下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中标通知书承诺"的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基本内容:
(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注意:是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而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与《合同法》一般性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同,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发出后。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订立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及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就是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但要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还得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确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书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活动,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能够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俗称标书)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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