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规定

1.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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